異議部分成立制度
2021-07-21 18:52:49
中華商標超市網記者報道,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標注冊申請人即被異議人的利益,避免因被異議商標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與異議人在先權利沖突而被整體駁回的現(xiàn)象,新條例第23條第一款規(guī)定,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此乃新法的重要進步。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例如:異議人注冊在先商標“陽光”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被異議商標“陽光”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服裝、鞋、帽”,則異議部分成立就是指在“服裝”商品上成立,駁回被異議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準予被異議商標在“鞋、帽”上的注冊。由于在異議終局裁定注冊后,該商標有可能被他人提出評審申請,為了避免他人按照初步審定公告和原注冊公告的內容提起評審申請,以及便于社會公眾知悉和商標管理,對于異議終局裁定部分成立的,應當將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內容完整地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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